中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许可
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591号)有关规定 第三条、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,是指具有毒害、腐蚀、爆炸、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对人体、设施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。 第六条(一)、国家应急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,组织确定、公布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,对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生产、储存危险化学品(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,下同)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,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,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。
【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】
● 基本信息;
● 分类和标签信息;
● 主要用途;
● 危险特性(包含理化性质、毒理学性质、生态毒理学);
● 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
【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】
● 企业信息:主要包括企业工商基础信息、安全管理信息、证照信息、厂区信息、附件上传、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信息。
● 化学品信息:主要包括基本信息、分类和标签信息、危险特性(包含理化性质、毒理学性质、生态毒理学)、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,主要用途,储存、使用、运输的安全要求等。
●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信息:填写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》中的危险化工工艺基本特征,登记内容包括:基本信息、涉及化学品信息、精细化工评估情况等。
● 重大危险源信息: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、储存、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,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(包括场所和设施)。按照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》(GB18218-2009)的规定,共涉及列出的9类78种危险化学品,此外其他危险物质按类别给出临界值。登记内容包括:基本信息、包保责任人信息、涉及化学品信息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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